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571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71號

原告 陳姿君

被告 呂建昌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27號(原案號:113年度金訴字第53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米慧

法官林翊臻

法官陳盈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承叡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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