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3號
原告蔡○光
訴訟代理人 魏仰宏 律師
張宇脩 律師
被告蔡○蜜
蔡○朵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蔡○務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泓年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理由欄關於「陳○茂」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陳○茂」。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又前前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及第239條定有明文。又該等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3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子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