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3號

原告蔡○光

訴訟代理人 魏仰宏 律師

張宇脩 律師

被告蔡○蜜

蔡○朵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蔡○務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泓年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理由欄關於「陳○茂」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陳○茂」。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又前前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及第239條定有明文。又該等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3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子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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