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1376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長義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6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長義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蔡長義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李謀榮法官邱瓊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書記官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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