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46號聲請人 洪嘉伸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嘉伸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羈押,惟相關重要人證均已完成交互詰問,並無勾串證人或妨礙審判進行之可能。且無證據證明被告有逃亡之事實。被告有固定工作及住所,平日勤奮工作,並無逃避刑罰之可能,絕無逃亡之虞。被告每見父親前來探視,身體孱弱之情狀,十分不忍,深感後悔,爰請求准許被告交保,以盡孝道等語。
二、經查,被告洪嘉伸前因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經調查結果,被告仍屬犯嫌重大。又被告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又因強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2558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後經減刑減為有期徒刑7年3月,甫於98年6月17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即於99年1月至4月間再犯本案。足認伊不知悛悔,對社會治安有重大危害。而本件亦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如經判決確定,被告確有為逃避執行而逃亡之可能。是上開羈押事由依然存在,不能以具保而替代。另被告上開聲請事由,均非具保停止羈押之法定理由。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鄭貽馨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玉雲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