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7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七三九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茲訂於九十一年八月九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準時出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五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黃松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