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7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7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七О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被告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張靜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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