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發還扣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40號聲請人億堡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96年度交訴字第5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車號000-00號曳引車應發還予億堡企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狀(附件)所載。
二、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命令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所有遭扣押車輛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交訴字第5號審理後,被告已於96年5月10日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由本院合議庭於當日裁定由受命法官即時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言詞辯論終結,業於96年5月31日宣判,是上開扣押物已無留存之必要,聲請人聲請發還扣押物,尚非無理,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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