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82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82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820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叁萬捌仟玖佰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萬玖仟玖佰貳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18207號)
(一)、債務人乙○○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
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債務人至99年7月15日止累計95,408元正未給付,其中51,168元為消費款;40,640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乙○○於94年8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
,約定分84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息百分之二十加付延遲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99年7月15日止累計643,49
8元正未給付,(其中358,755元為本金,284,74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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