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36號原告 楊佳璋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威年 之繼承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書記官翁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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