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6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浩峯(已歿)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2年度偵字第13106號),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徐浩峯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3106號不起訴處分,該案查獲被告如附表所示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1把、子彈3顆,均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31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附表所示改造手槍及制式子彈,經鑑定結果,認均具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9月8日刑理字第1120063825號鑑定書在卷可憑(見偵卷第233至234頁),均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之,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俊錡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附表編號扣案物備註1改造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經鑑定結果,認係非制式手槍,認具殺傷力(見偵卷第233頁)。2制式子彈(口徑9×19mm)3顆113年度彈保字第2號扣押物編號3之未試射部分。經鑑定結果,認具殺傷力(見偵卷第23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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