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445號原告 黃華薇 即歐賀服飾商行被告 邱林月嬌 (已死亡)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此為民法第6條所規定。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3年2月5日對被告邱林月嬌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訟,此有本院收文戳足憑。惟查被告已於起訴前之112年10月15日死亡,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被告已於起訴前死亡,即已無當事人能力,屬於無法命補正之事項,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書記官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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