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家繼訴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重家繼訴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家繼訴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李亞琪 訴訟代理人 楊鈞國 律師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李世琪 間再審之訴,再審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且起訴狀未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3款規定記載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其起訴及書狀均不合程式,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陳明就本件再審標的所有之利益數額,並按該利益數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標準悉數補繳,及補正前述廢棄與變更程度之聲明,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書記官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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