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0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42號原告 李彦慶 訴訟代理人 周武榮 律師
潘群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博仁 綜合醫院、 吳永衍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5萬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2,0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俐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