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05號聲請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陸仟肆佰玖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554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命相對人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春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
書記官附表:計算書┌──────┬────────────┬───────┐│費用項目│金額(單位:新台幣)│備考│├──────┼────────────┼───────┤│第一審裁判費│26,047元││├──────┼────────────┼───────┤│登報費用│450元││││││├──────┼────────────┼───────┤│合計│26,4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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