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易字第1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1454號上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李勝權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竊盜等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因其現住居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宋明蒼法官李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婷璇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易字第1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1454號上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李勝權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竊盜等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因其現住居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宋明蒼法官李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婷璇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