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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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再字第4號抗告人即再審原告 張國基
莊榮兆 司法革新生命尊嚴維護協會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曾坤炳 相對人即再審被告 吳振富
黃佩韻 陳淑芬 邱瑞騰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本院100年度再字第4號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0年8月2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人尚未繳納,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民事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