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0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03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李銘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暐凱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39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銘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被告李銘維因傷害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其於民國109年7月21日繳納保證金後,業經釋放。嗣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拘提均未到庭,被告亦未在監、在押,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111年12月6日審理筆錄(當庭通知112年3月14日到庭)、拘票及拘提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在卷可稽(偵卷第133、135頁,本院訴卷第233、337-341、345、349頁),足認被告已逃匿,拒不到案接受審判。是依上開規定,應沒入其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年
法官郭鍵融法官簡方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倪韶翎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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