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交簡附民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藏匿人犯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25號原告 郭佳 為被告 吳金浩 上列被告吳金浩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林晏鵬法官連雅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惠芳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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