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486號聲請人 呂光濱 相對人 廖秋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7年8月28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廖秋貴對聲請人負債1,500,000元,已屆民國107年11月27日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契約書、本票1紙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區○○○段││63│242.84│4分之1│├─┼───┼────┼───┼───┼──────┼────┼──────┤│2│臺中○○○區○○○段││73│689.48│1000分之145│├─┼───┼────┼───┼───┼──────┼────┼──────┤│3│臺中○○○區○○○段││73-1│196.13│4分之1│└─┴───┴────┴───┴───┴──────┴────┴──────┘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