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一О二號
原告丙○○
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致傷案件(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一四一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簡婉倫法官林曉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孟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