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繼簡字第1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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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家繼簡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家繼簡字第15號原告 劉福源 兼訴訟代理人 劉建良 被告 劉福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繼承人 劉福泰 所遺如附表所示之財產,應按附表「分割方法」欄所示之方法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負擔三分之一。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故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與被繼承人劉福泰為手足,於民國109年10月21日劉福泰死亡後,為其遺產之全體繼承人,法定應繼分各三分之一。又劉福泰死亡時遺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下稱系爭遺產),另由原告劉建良在繼承開始後,為其償還溢領之租金補助款新臺幣(下同)8,129元,及由原告劉福源為其支付喪葬費8萬5,000元,均應作為遺產管理費用先受分配。
茲因兩造無法達成分割遺產之協議,為此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訴請裁判分割,並聲明:劉福泰所留遺產中,應優先分配予劉建良8,129元、劉福源8萬5,000元,所餘再按價值分配為兩造各自所有。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明定。又「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同法第1150條前段亦有明文,經查:
㈠原告主張:兩造與劉福泰為手足,於109年10月21日劉福泰死
亡後,為其遺產之全體繼承人,法定應繼分各三分之一等情,業據提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戶籍謄本等在卷為證(見本院卷第17、19、6
7、69、73、75、77頁),堪認為實。又劉福泰之遺產既未經兩造協議分割,亦查無具有依法律規定或契約訂定而不得分割之情形,故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前段規定訴請裁判分割,自屬有據。
㈡原告主張:劉建良在繼承開始後,為劉福泰償還溢領之租金
補助款8,129元,劉福源則支付喪葬費8萬5,000元等情,有國寶龍巖電子發票證明聯、治喪費用表、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等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21、22-1、22-2、23、24頁),可認屬實,核屬遺產管理費用,自應由原告自遺產中先受分配,為此將附表編號1所示存款中之8,129元先分配為劉建良單獨所有,再將其中之8萬5,000元分配為劉福源單獨所有。
五、兩造繼承系爭遺產而為公同共有,且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之規定,依分別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即以原物分配或變賣分割為之,如以原物為分配時,共有人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則得以金錢補償之,另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亦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又裁判分割共有物為形式之形成訴訟,本質上為非訟事件,究依何種方式為適當,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權,並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公平決之,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本院審酌系爭遺產中如附表編號1所示存款之餘額、編號2、3所示存款及編號4至40所示股份,性質上均為可分,且具有高度之流動性與等價性,自應按兩造之應繼分比例分配為各自所有,始為允妥。
六、本件裁判分割遺產為形成訴訟,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應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且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故原告訴請分割遺產雖為有理由,惟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仍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割,方為公允。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家事庭法官郭躍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決費。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書記官辛旻熹附表:被繼承人劉福泰之遺產編號財產內容數量/金額分割方法1台北金南郵局郵政儲金96,220元其中8,129元應先分配為原告劉建良所有,再將其中8萬5,000元分配為原告劉福源所有,其餘由兩造按各三分之一比例分配。2國泰世華銀行館前分行存款1,792元編號2至40所示財產,均由兩造按各三分之一比例分配為各自所有。3國泰世華銀行台北分行存款13,444元4味王股份85股5泰山股份8股6聯華股份365股7國喬股份20股8中興紡織676股9新纖股份140股10東和股份205股11嘉裕股份316股12歌林股份75股13東鹼股份15股14中纖股份46股15厚生股份589股16旺宏股份37股17寶建股份235股18寶祥實業股份595股19彰銀股份13股20永豐金股份265股21大鋼股份465股22台火股份99股23巨大股份177股24友力股份1,681股25名佳利股份76股26立益股份246股27永豐餘股份43股28國建股份172股29國揚股份9股30萬企股份196股31泰山股份40股32聯華股份320股33東和股份514股34東鹼股份56股35東聯股份80股36永豐餘股份429股37厚生股份48股38國揚股份97股39萬企股份232股40永豐金股份238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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