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補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補字第16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謝喜典 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許名志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書記官湯郁琪附件:
一、聲請人陳稱協商成立後因父親罹患肝硬化等多重疾病而需分擔療養費及扶養費用等語,是否有相關證據得釋明(如診斷證明文件等)。
二、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三、聲請人陳稱目前任職於客運公司擔任駕駛員,惟僅提出部分之薪資及獎金明細表,聲請人應補提出其102年2月份至3月份及6月份之薪資暨獎金明細表到院。
四、據聲請人所提出之郵局存摺影本所載,其於101年6月5日有筆「委發款項」入帳,請說明該等收入為何種收入?是否為社會補助?若是,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該等補助之補助期間及每月補助之總金額為何。另聲請人所提出之郵局存摺影本內頁僅有最末頁,其應提出該郵局存摺完整、清晰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之影本到院。
五、說明聲請人自與最大債權銀行成立協商至今,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六、陳明債務人是否向 蕭裕中 之父親求償?如求償無結果,請說明其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應陳報蕭裕中或其父親之相關年籍資料到院。
七、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於更生聲請狀附有4份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應提出證明文件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說明聲請人有無其他有效之任意保險契約,若有,應一併陳報之(須由保險公司出具證明文件)。
九、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