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4年度東簡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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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東簡字第127號
原   告  黃楠
       許皪云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益宏謝聖佑謝銘鈞李亦純 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謝益宏、謝聖
佑、謝銘鈞、李亦純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訴訟。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
合法代理者;訴訟代理權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5條第1項前段、第244條第1
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列原告與被告謝益宏、謝聖佑、謝銘鈞、李亦純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未提出如主文所示之各項資料文件
,致本院無從確定謝益宏、謝聖佑有無訴訟能力,是原告之
起訴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爰定期命原告補正
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朱家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書記官陳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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