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247號
原 告 賓紹圻
賓羽庭
兼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賓培傑
宋愛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4,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