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12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247號
原   告  賓紹圻
       賓羽庭
兼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賓培傑
       宋愛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4,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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