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4年度新簡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新簡字第158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徐沛狷
       徐文雄
       吳慶展
被   告  蔣明宗
       蔣楊梅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新市簡易庭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書記官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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