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簡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家簡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簡字第20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陳鴻瑩 被告 黃莛凱 (即 黃家興 ).
蔡羿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
民事第十六庭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
書記官郭雅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