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簡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家簡字第20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3日裁判案由: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簡字第20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陳鴻瑩 被告 黃莛凱 (即 黃家興 ). 蔡羿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民事第十六庭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書記官郭雅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