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9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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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954號聲請人 曾得瑋 聲請人 林冠良 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林冠良相對人 鄭棋木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6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表:102年度司票字第954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新台幣)││即提示日││├──┼───────┼─────┼───┼───────┼────┤│001│101年11月8日│20,000元│未載│101年11月8日│473970│├──┼───────┼─────┼───┼───────┼────┤│002│101年11月8日│20,000元│未載│101年11月8日│473969│├──┼───────┼─────┼───┼───────┼────┤│003│101年11月19日│10,000元│未載│101年11月19日│409826│├──┼───────┼─────┼───┼───────┼────┤│004│101年11月19日│10,000元│未載│101年11月19日│409808│├──┼───────┼─────┼───┼───────┼────┤│005│101年11月19日│10,000元│未載│101年11月19日│409796│├──┼───────┼─────┼───┼───────┼────┤│006│101年11月19日│10,000元│未載│101年11月19日│409797│├──┼───────┼─────┼───┼───────┼────┤│007│101年11月19日│10,000元│未載│101年11月19日│409798│├──┼───────┼─────┼───┼───────┼────┤│008│101年11月19日│10,000元│未載│101年11月19日│409799│├──┼───────┼─────┼───┼───────┼────┤│009│101年11月19日│10,000元│未載│101年11月19日│409800│├──┼───────┼─────┼───┼───────┼────┤│010│101年11月19日│10,000元│未載│101年11月19日│409802│├──┼───────┼─────┼───┼───────┼────┤│011│101年11月19日│10,000元│未載│101年11月19日│409803│├──┼───────┼─────┼───┼───────┼────┤│012│101年11月19日│10,000元│未載│101年11月19日│409804│├──┼───────┼─────┼───┼───────┼────┤│013│101年11月19日│10,000元│未載│101年11月19日│409805│├──┼───────┼─────┼───┼───────┼────┤│014│101年11月19日│10,000元│未載│101年11月19日│409806│├──┼───────┼─────┼───┼───────┼────┤│015│101年11月19日│10,000元│未載│101年11月19日│409807│├──┼───────┼─────┼───┼───────┼────┤│016│101年11月19日│10,000元│未載│101年11月19日│409827│├──┼───────┼─────┼───┼───────┼────┤│017│101年11月19日│10,000元│未載│101年11月19日│409809│├──┼───────┼─────┼───┼───────┼────┤│018│101年11月19日│10,000元│未載│101年11月19日│409810│├──┼───────┼─────┼───┼───────┼────┤│019│101年11月19日│10,000元│未載│101年11月19日│409811│├──┼───────┼─────┼───┼───────┼────┤│020│101年11月19日│10,000元│未載│101年11月19日│409812│├──┼───────┼─────┼───┼───────┼────┤│021│101年11月19日│10,000元│未載│101年11月19日│409813│├──┼───────┼─────┼───┼───────┼────┤│022│101年11月19日│10,000元│未載│101年11月19日│409814│├──┼───────┼─────┼───┼───────┼────┤│023│101年11月19日│10,000元│未載│101年11月19日│409815│├──┼───────┼─────┼───┼───────┼────┤│024│101年11月19日│10,000元│未載│101年11月19日│409801│├──┼───────┼─────┼───┼───────┼────┤│025│101年11月19日│10,000元│未載│101年11月19日│409829│├──┼───────┼─────┼───┼───────┼────┤│026│101年11月19日│10,000元│未載│101年11月19日│409828│└──┴───────┴─────┴───┴───────┴────┘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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