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9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94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97年度執聲字第3554號、97年度執更字第37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以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五十條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四十八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至第七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之刑者,應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此最後判決之法院,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亦有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臺抗字第二八九號之裁判意旨可資參酌。
三、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八罪,經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惟附表所示各罪最後判決法院係編號5案件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九日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之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二七四六號判決,有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是依上開訴訟法規定,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並非本院,故本件聲請尚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3.12.10至94.4.4│93.12.10至94.04.│95.05.11至95.05.││││11│25│├────────┼────────┼────────┼────────┤│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4年度毒│臺中地檢94年度毒│臺中地檢95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2320號│偵字第2320號│偵字第2482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95年度上訴字第│95年度上訴字第│95年度上訴字第││事實審││384號│384號│2714號││├────┼────────┼────────┼────────┤││判決日期│95.05.10│95.05.10│95.12.28│├───┼────┼────────┼────────┼────────┤││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判決│案號│95年度上訴字第│95年度上訴字第│95年度上訴字第││││384號│384號│384號││├────┼────────┼────────┼────────┤││判決│95.06.06│95.05.10│96.01.25│││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95年度│臺中地檢95年度│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5777號(96│執字第5777號(96│執字第3815號(96│││執減更字第1566號│執減更字第1566號│執減更字第1566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15年6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5.05.11至│95.5月初某日│95.04.22至│││95.5.24││95.8.21│├────────┼────────┼────────┼────────┤│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5年度毒│臺中地檢95年度偵│臺中地檢95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2482號│字第19360號│字第19360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5年度上訴字第│96年度上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事實審││2714號│2746號│443號││├────┼────────┼────────┼────────┤││判決日期│95.12.28│97.3.19│96.09.07│├───┼────┼────────┼────────┼────────┤││法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95年度上訴字第│97年度台上字第│96年度訴字第││││2714號│2401號│443號││├────┼────────┼────────┼────────┤││判決│95.12.28│97.06.05│97.07.09│││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96年度│臺中地檢97年度│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3815號(96│執更字第3703號│執更字第3703號│││執減更字第1566號│││││)│││└────────┴────────┴────────┴────────┘┌────────┬────────┬────────┬────────┐│編號│7│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5年4月│有期徒刑7年4月│││││││├────────┼────────┼────────┼────────┤│犯罪日期│95.04.22至│95.06.07││││95.08.21│││├────────┼────────┼────────┼────────┤│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5年度偵│臺中地檢95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9360號│字第19360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事實審││443號│443號│││├────┼────────┼────────┼────────┤││判決日期│96.09.07│96.09.07││├───┼────┼────────┼────────┼────────┤││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443號│443號│││├────┼────────┼────────┼────────┤││判決│97.07.09│97.07.09││││確定日期│(上訴撤回)│(上訴撤回)││├───┴────┼────────┼────────┼────────┤│備註│臺中地檢97年度│臺中地檢97年度││││執更字第3703號│執更字第370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