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101號原告甲○○本件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有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50,000元,應繳裁判費5,9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應補繳4,950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彩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書記官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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