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044號原告乙○○被告甲○○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2,07
4元【計算式:(30,391元×1044平方公尺×1/54)+(29,000元×2平方公尺×1/54)+(31,311元×9平方公尺×1/54)+(37,812元×37平方公尺×1/54)+(29,000元×14平方公尺×1/54)+(36,199元×55平方公尺×1/54)+(29,000元×21平方公尺×1/54)+(29,000元×5平方公尺×1/54)+(29,000元×23平方公尺×1/54)+(29,000元×3平方公尺×1/54)=692,0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彩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書記官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