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079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葉美利 律師原告與被告甲○○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7,6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彩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書記官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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