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280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林永山 律師複代理人 楊振裕 律師被告甲○
乙○戊○○丁○○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共有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地目建、面積一六五九點四五平方公尺之土地,應予分割為如附圖所示,即編號A部分,面積八九點九0平方公尺,及編號H部分,面積四一五點六一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被告己○○取得;編號B部分,面積九0點四二平方公尺、編號E部分,面積五二點二三平方公尺,及編號I部分,面積五一點七七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被告乙○取得;編號C部分,面積九一點0二平方公尺、編號F部分,面積五二點一九平方公尺、編號K部分,面積七四點0八平方公尺,及編號L部分,面積六三點五0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被告甲○取得;編號D部分,面積九二點一二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被告戊○○取得;編號G部分,面積五二點一四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原告取得;編號J部分,面積五一點七三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被告丁○○取得;編號M部分,面積四八二點七四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兩造共同取得,並按附表一之比例維持共有。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原告起訴主張: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地目建、面積1659.45平方公尺之土地為兩造所共有,兩造之應有部分詳如附表二所示。系爭土地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定有不分割期限之情形,因兩造無法協議分割,爰依民法第823條規定,請求依附圖方法分割共有物。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參、被告甲○、乙○、戊○○、丁○○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具狀陳述:同意依附圖所示之方法分割等語。
肆、被告己○○通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伍、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地目建、面積1659.45平方公尺之土地為兩造所共有,兩造之應有部分詳如附表二所示。系爭土地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定有不分割期限之情形,兩造無法協議分割等情,有原告提出之地籍圖、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且為被告甲○、乙○、戊○○、丁○○等人所不爭執,被告己○○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民法第823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分割系爭土地,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至分割方案,本院審酌⑴系爭土地呈長方型,西邊面臨員集路,如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有被告己○○之建物坐落其上;編號B部分,有被告乙○之建物坐落其上;編號C部分,有被告甲○建物坐落其上;編號D部分,目前為空地;編號E、F、G部分分別有原告及被告甲○、乙○、戊○○、丁○○等人共有之房屋坐落其上;編號H部分,目前為被告己○○前手留下之廢棄成衣廠房;編號I、J部分為瓦造車庫;編號K、L部分部分有瓦造倉庫等情,業據本院會同彰化縣鹿港地政事務所測量員到場勘驗屬實,並製有複丈成果圖及勘驗筆錄可稽。⑵原告主張如附圖之方案,能保留被告己○○、乙○、甲○之建物,且大致符合目前共有人實際使用狀況,各共有人分得部分均有道路與員集路相通,復為被告甲○、乙○、戊○○、丁○○等人所同意,而被告己○○經合法通知,亦不到庭爭執原告所提出之分割方案,故原告提出如附圖所示之分割方案應屬適當,爰判決如主文所示。
陸、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0條之1、第
85條第1項但書。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5年月日
書記官陳秀香附表一┌──┬─────┬────────┐│編號│共有人姓名│編號M共有比例│││││├──┼─────┼────────┤│1│甲○│52/482│├──┼─────┼────────┤│2│乙○│137/482│├──┼─────┼────────┤│3│戊○○│18/482│├──┼─────┼────────┤│4│丙○○│58/482│├──┼─────┼────────┤│5│丁○○│59/482│├──┼─────┼────────┤│6│己○○│158/482│└──┴─────┴────────┘附表二┌──┬─────┬─────┐│編號│共有人姓名│應有部分│├──┼─────┼─────┤│1│甲○│1/5│├──┼─────┼─────┤│2│乙○│1/5│├──┼─────┼─────┤│3│戊○○│1/15│├──┼─────┼─────┤│4│丙○○│1/15│├──┼─────┼─────┤│5│丁○○│1/15│├──┼─────┼─────┤│6│己○○│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