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7號原告聯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631,5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民一庭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書記官劉怡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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