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24號原告 俞小龍 被告 穆勳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以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準),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支付命令已繳之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書記官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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