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194號聲請人 陳李菊蔥 相對人 陳泓焜 關係人 陳霖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陳泓焜(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陳李菊蔥(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陳霖達(民國00年00月0日生、國民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配偶,相對人因語障並於民國101年1月18日中風之故,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及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有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可證,為此依民法第14條、第1110條、第1111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64條規定、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本院於103年11月10日勘驗時,相對人臥床、無法言語,本院人員到院後因不明原因開始哭泣,就本院之提問毫無反應,復斟酌 戴德森 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 趙星豪 醫師所為之鑑定意見,認相對人因出血性腦中風,損及認知功能並造成言語理解及表達能力有重度障礙,鑑定時雖然意識清醒,但對於問話完全無反應,並無任何有意義之言語表達,故已不能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此有103年11月10日勘驗筆錄在卷可參,故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次查,聲請人陳李菊蔥為受監護宣告人陳泓焜之配偶,並同意擔任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有勘驗筆錄及親屬同意書在卷可參,又受監護宣告人陳泓焜之子 陳建旂 雖在監服刑中,然其103年12月10日開庭時亦表示同意本件監護宣告之聲請,並由聲請人任監護人、關係人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見103年12月10日訊問筆錄),本院參酌受監護宣告之人陳泓焜其一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均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有戶籍謄本、親屬同意書1份在卷可稽,認由聲請人任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又關係人陳霖達係受監護宣告人之子,並經同意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存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書記官洪筱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