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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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20號原告 陳文克 被告 林冠宇
魏淵茂 林振良住安房屋仲介社東誠國際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應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以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準),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書記官葉昱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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