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9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973號聲請人 余淑惠 (即 余明雪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6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羅立德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書記官林奕瑋┌────────────────────────────────────────┐│附表:104年度除字第97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12│├──┼───────────────┼────────────┼───┼────┤│0002│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1│11│├──┼───────────────┼────────────┼───┼────┤│0003│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9│├──┼───────────────┼────────────┼───┼────┤│0004│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6│├──┼───────────────┼────────────┼───┼────┤│0005│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6│├──┼───────────────┼────────────┼───┼────┤│0006│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7│├──┼───────────────┼────────────┼───┼────┤│0007│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1│5│├──┼───────────────┼────────────┼───┼────┤│0008│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1-NX-000000-0│1│226│├──┼───────────────┼────────────┼───┼────┤│0009│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1-NX-000000-0│1│49│├──┼───────────────┼────────────┼───┼────┤│0010│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2-NX-000000-0│1│27│├──┼───────────────┼────────────┼───┼────┤│0011│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3-NX-000000-0│1│48│├──┼───────────────┼────────────┼───┼────┤│0012│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4-NX-000000-0│1│42│├──┼───────────────┼────────────┼───┼────┤│0013│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5-NX-000000-0│1│62│├──┼───────────────┼────────────┼───┼────┤│0014│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6-NX-0000000-0│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