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696號上訴人即原告 楊忠隆 住臺中市○○區鎮○路○○○號
居臺中市○○區○○路○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及被告 楊萬 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69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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