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8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訴字第8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869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信良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判決(106年度上訴字第86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信良關於竊盜罪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經第一審有罪判決,且為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2款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明文規定。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陳信良因不服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869號判決而提起第三審上訴,其上訴未聲明範圍,視為全部上訴,惟被告關於上開判決附表一所示之竊盜罪部分,係維持第一審判決被告犯刑法第320條、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
2款之竊盜罪刑,為前揭規定所列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是被告就上開竊盜罪部分提起上訴,顯與前揭規定有違,為法律所不應准許,應予駁回。至被告上訴關於附表二所示偽造私文書等部分,待卷證齊全後,再送最高法院審理,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蘇揚旭法官沈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于瑛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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