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補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補字第21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蔡政融 代理人涂予彣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件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煜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書記官蔡月女附件: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狀、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應提出自民國105年7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
及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如國民年金等)之證明文件或資料(如薪資單、政府相關補助函文、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並提出聲請人自105年7月起迄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包括郵局)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㈡聲請人應說明自何時起遭法院扣薪?自扣薪之日起迄本裁定
送達之日止,聲請人每月實領薪資數額為何?每月薪資遭強制執行扣款數額為何?㈢聲請人應說明現與何人共同居住於租賃處?同住者係如何分
攤家庭生活費用(如房屋租金、水費、電費、瓦斯費)?又聲請人應提出各項生活必要支出(含伙食費、租金、水電瓦斯費、手機費、勞健保費、交通費等)之計算方式及檢附相關資料如租賃契約、收據證明等證明文件;並應說明入不敷出時,由何人支助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㈣承上,依聲請人所列,手機費支出為每月1,000元,請說明
聲請人其有使用高資費之通訊費之原因及必要性。另交通費支出為每月2,000元,請說明計算方式(諸如:搭乘大眾運輸之起、迄點為何、每月搭乘次數、每段票之金額等)。㈤聲請人應說明其設籍地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並請提出上開
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另說明系爭房屋所有權人與聲請人間之關係為何。
二、聲請人應提出最新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5、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債權人清冊、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三、聲請人應提出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之協商文件,並說明協商條件、日期及利率、分期付款期數,如有毀諾情形者,另應說明是否有不可歸責致毀諾事由,其毀諾之時點與當時收入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是否有其他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五、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與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就受扶養人蔡朝之、 黃貞惠 扶養費之詳細計算方式並提出相關證明,並請一併說明上開二人之財產狀況、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105年度暨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以及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七、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如身障補助),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
八、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九、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