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聲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雨助水電衛生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並自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
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業經本院95年度
南簡字第961號民事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
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
○段○○○號)提出抗告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蘭櫻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20,800元
合計   20,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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