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11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11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1121號債權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炳 昱債務人 鄭宜哲 債務人 王淑慧
一、債務人鄭宜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貳仟玖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鄭宜哲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王淑慧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本件債權人已請求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又請求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付遲延利息,則約定之利率已超過週年利率百分二十,依法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民法第二0五條),詎其竟請求超過上開主文第一項所准許之利息,此部分自屬不應准許。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書記官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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