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691號債權人 陳俊昌 債務人 莊美珠 即𦓻文服飾店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莊美珠即𦓻文服飾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莊美珠最新之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691號債權人 陳俊昌 債務人 莊美珠 即𦓻文服飾店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莊美珠即𦓻文服飾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莊美珠最新之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