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履行和解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07號原告 郭慧如 原告與被告 梁展誥 間履行和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書記官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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