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竹小字第11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竹小字第1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98年度竹小字第118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
7樓丁○○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月1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肆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捌仟叁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
書記官江靜玲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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