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490號原告 沈正三 訴訟代理人 陳韋含 律師上列原告因被告 江玉琴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
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江玉琴所涉偽造文書等案件部分,業經本院刑事庭108年度訴字第6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並經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本院刑事庭依原告聲請以10
8年度附民字第173號裁定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民事庭,依上開規定,原告應繳納訴訟費用。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妙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書記官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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