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5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55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辛順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0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辛順德因附表等五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辛順德因犯附表等5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二、經查,聲請人上開所述,業經其提出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為證,足堪信實,且核受刑人所犯附表之數罪,亦合於刑法第51條規定,應合併定其執行刑。綜上,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宜君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