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077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8法定代理人丙○○
樓、8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勤茂資通股份有限公司、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仟陸佰捌拾捌萬壹仟捌佰伍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拾叁萬陸仟陸佰叁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拾叁萬伍仟陸佰叁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書記官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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