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竹小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竹小字第313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
7樓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1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住新竹市○區○○里○○街○○○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住新竹市○區○○里○○街○○○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97年7月18日所為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書記官馮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