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62號原告 汪士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湯珠水 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報被代位人即被告湯珠水之被繼承人姓名,並提出該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為民法第1151條所明定。而同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乃以整個遺產為一體,以廢止或消滅對於該整個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故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繼承人另有契約訂定外,無容於遺產分割時,仍就特定遺產維持公同共有之餘地(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第245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請求代位分割遺產,僅列如附表所示土地為分割標的,原告應於閱卷後,將其他遺產追加為分割之標的,並具狀更正訴之聲明。
四、查報全體繼承人應繼分比例。
五、提出對被告湯珠水之債權憑證或債權證明文件。
六、提出追加當事人及更正訴之聲明後之民事起訴狀,並依全體被告之人數提出民事起訴狀繕本到院。
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
書記官周煒婷附表:
編號請求分割遺產標的(苗栗縣後龍鎮二張犁段)1130-4地號土地2130-8第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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